前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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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農藥管理法,農藥係指用於防除農林作物或其產物之病蟲鼠害、雜草者,或用於調節農林作物生長或影響其生理作用者,或用於調節有益昆蟲生長者。大部分農藥由於其作用為殺蟲、殺菌或除草等特性,或多或少對人體、動物或環境會造成某種程度的風險或危害。但同樣的農藥可防治有害病、蟲或雜草,提高農作生產。有別於其他化學物管理,行政院農委會訂定農藥管理法規,負責國內農藥之登記、輸出入、販售等管理,農藥之進口、製造及使用均應取得登記許可,事先審核其對哺乳動物及環境之毒理試驗資料,確保其登記使用對人體及環境不會造成不適之危害或影響。
國際上依農藥之防治對象分類為殺菌劑、殺蟲劑、除草劑、殺蟎劑、殺鼠劑、殺線蟲劑、植物生長調節劑、除螺劑等。國內農藥分類與國際相同,目前已核准登記者有殺菌劑436種、殺蟲劑443種、除草劑184種、殺蟎劑38種、殺鼠劑12種、殺線蟲劑13種、植物生長調節劑54種、除螺劑4種,另有殺蟲蟎混合劑1種,殺蟲殺菌混合劑1種,共計核准登記1,186種農藥產品,而其農藥有效成分計361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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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登記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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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發給農藥許可證,不得製造、加工或輸入。申請核准登記需辦理農藥標準規格檢驗,並應提供委託田間試驗報告、毒理試驗報告及理化資料等技術資料審核。為確保核准登記農藥之有效性及安全性,設置有「農藥技術諮議會」,下設化學環境組、動物毒理組及應用技術組,聘請有關植病、昆蟲、農藥化學、醫學、毒理之學者專家及衛生福利部、環保署、標準檢驗局代表等二十多位委員協助審查相關資料,審查通過後,乃正式核准登記。目前共核發5,685張農藥許可證,包括1,186種農藥(361種有效成分)。為確保農藥之有效性,農藥田間試驗規定應在國內進行,試驗項目包括藥效、藥害及殘留量試驗,以瞭解該藥劑在國內病蟲害之防治效果,及藥劑自然分解與殘留情形。
至於毒理試驗資料,在登記審核過程中佔極重要的角色,為了避免農藥對人體健康或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本會公告「農藥理化性及毒理試驗準則」,對於新農藥申請登記,嚴格要求除了需提供一般以哺乳動物為試驗之口服、皮膚、呼吸,眼及皮膚刺激性、皮膚過敏性等急性毒性試驗及慢性毒理資料如致癌性、生育毒性或畸胎性試驗等外,並需要提供更多對環境水解、光分解、土壤代謝、移動性、消散性及淡水魚急毒性、水蚤急毒性、鳥類毒性及蜜蜂急毒性等生態影響之毒理試驗資料。本局為簡化作業並加強審核,農藥登記理化性及毒理試驗等技術性試驗資料,近年已委由本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先行審查,再提送本會農藥技術諮議會審核。有關登記藥毒所需理化及毒理要件資料,詳請參閱本局或農藥所之農藥網站。
此外,農委會對已登記之農藥仍追蹤評估其使用安全性,依據國內外科學證據及毒理試驗評估結果,遵循一定之程序,辦理農藥使用對消費者、農民及工廠工人之風險評估,經重新評估對人體健康或環境有危害者,則公告列為禁止輸入、製造、販賣及使用之農藥,並依法廢止前已核發之農藥許可證。
有機氯烴劑農藥由於本身具毒性,且在環境中具持續性不易分解,會經由生物濃縮在哺乳動物體累積,依法陸續評估禁用之包括安特靈、有機水銀劑、滴滴涕、飛佈達、阿特靈、地特靈、蟲必死等有機氯烴劑;護谷、毒殺芬、氰乃淨、達諾殺、樂乃松、白粉克、錫蟎丹及三苯醋錫等具致試驗動物畸胎之農藥,及克氯苯、二溴乙烷、靈丹、四氯丹、福爾培、蓋普丹、五氯硝苯、全滅草、得脫蟎及能死蟎等有致癌之虞之農藥,並自86年起禁用巴拉松等11種極劇毒之有機磷劑農藥。102年起至108年止已陸續公告禁用(美文松等)30種農藥、限用(雙必蝨等)87種農藥之禁限用期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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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之販售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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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農藥之供應、銷售,除了由農藥輸入業者直接進口成品農藥,透過經銷商、零售商售予農民外,並由農藥製造工廠進口原料,製造農藥原體後,再加工為成品農藥銷售者外;主要仍由農藥製造工廠直接進口原體加工為成品農藥者。所謂農藥製造業者係指經營農藥之製造、加工、分裝與產品批發、輸出及自製產品之零售業務之業者,其工廠必須符合「農藥工廠設廠標準」之規定,並由經濟部、環保署、勞委會及本局監督管理。而農藥販賣業者係指經營農藥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依農藥管理法規定,必須向直轄市或當地縣(市)政府申請農藥販賣業執照始得營業,並應有專任管理人員管理,各縣(市)政府應對販賣業者監督管理。本局負責監督及會同各縣(市)政府辦理農藥製造業者及販賣業者之檢查業務,由縣(市)農藥檢查隊或跨縣市聯合檢查小組進入其營業地點、倉庫及製造、加工、分裝等場所執行檢查與違規取締。
108年度各縣(市)政府進行農藥工廠檢查40家;農藥販賣業者501家次,另為加強非法農藥之查緝工作,以確保合法業者及消費者權益,持續督導並會同各地方政府加強查緝,必要時聯合司法檢警調單位與財政部、海巡署及內政部共同查緝,108年度共計破獲24案,累計查獲非法農藥383.7公斤。
此外,為減少(極)劇毒農藥之販售,農委會陸續評估檢討其使用風險,並公告禁用福賜松、得滅克、一品松及亞素靈等(極)劇毒農藥,自86年起全面禁止巴拉松等24種劇毒農藥之販賣使用,撤銷其許可證,該項風險評估工作農委會將繼續辦理。近年來,農委會已不再核准劇毒性農藥之登記使用,並配合辦理生物性農藥之研發及綜合病蟲害防治之推廣,以減少劇毒性化學農藥之使用。目前國內登記為劇毒性成品農藥之有效成份僅餘6種。另鑑於巴拉刈誤食中毒死亡率高,自107年2月1日起,本會已公告禁止製造及加工,並自109年2月1日起禁止使用。102年起至108年止已陸續公告禁用(美文松等)30種農藥、限用(雙必蝨等)87種農藥之禁限用期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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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農藥類別及其毒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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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已述及,農藥依其防治對象分類為殺菌劑、殺蟲劑、除草劑、殺蟎劑、殺鼠劑、殺線蟲劑、植物生長調節劑、除螺劑等。而如考慮農藥之毒性及其有效成分,大略分為生物性農藥(biological pesticides, biopesticides)及傳統化學農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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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物性農藥 |
生物性農藥係指由天然物質如動物、植物、微生物及其所衍生之產品,包括微生物製劑、天然素材農藥及生化製劑。一般而言,生物性農藥較化學農藥對人畜安全無毒害,且具專一性,不會危及鳥類及其他非目標生物,對生態環境較安全。國內已登記生物性農藥產品約42種,包括微生物製劑之蘇力菌、枯草桿菌及木黴菌等,天然素材之除蟲菊精、印楝素及生化製劑甜菜夜蛾費洛蒙、斜紋夜蛾費洛蒙等,早期曾登記生物農藥包括惠農粉劑、魚藤精,現已不再使用。 |
1. 天然素材農藥 |
天然素材農藥指天然產物不以化學方法精製或再加以合成者,如菸鹼(nicotine)、除蟲菊精(pyrethrum)、魚藤精(rotenone)、藜蘆鹼(sabadilla, vertrine)、印楝素(azadirachtin)、皂素(saponins)等。上述生物性原料可能先經脫水乾燥等保存處理,壓榨、磨粉、製粒等加工程序,凡不以提高有效成分含量為目的之製程,不視為經化學方法精製。 |
2. 生化農藥 |
生化農藥則包括昆蟲費洛蒙等以生物性素材經過化學萃取或合成,惟其作用機制無毒害者,如甜菜夜蛾費洛蒙、斜紋夜蛾費洛蒙等。 |
3. 農用微生物製劑 |
農用微生物製劑係指用於作物病原、害蟲、雜草防治或誘發作物抗性之微生物或其有效成份經由配方所製成之產品,其微生物來源包括:細菌、真菌、病毒和原生動物等,一般由自然界分離所得,唯也可再經人工品系改良,如人為誘變、汰選或遺傳基因改造。國內產製之微生物製劑,該微生物分離自國內自然環境,且未經人為誘變或遺傳基因改造者,其毒理資料僅需提供口服急毒性/致病性或肺急毒性/致病性資料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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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由86年度即開始執行包括病害防治用微生物與天然製劑之開發應用計畫,並將所建立技術移轉產業界商品化應用。國內生物性農藥多由國外引進,已登記蘇力菌殺蟲劑,年銷售值約5,005萬元,目前約有23家進口及製造業者。目前已研發病害防治之枯草桿菌、放線菌及黏帚黴菌等生物農藥量產技術,並已公告接受廠商申請辦理技術轉移。其中枯草桿菌及放線菌已技術移轉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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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化學農藥 |
化學農藥目前仍屬農藥之大宗,依其化學結構可分為有機磷劑(organic phosphate)、有基氮及雜環化合物(organic nitrogen and heterocyclic compounds)、氨基甲酸鹽劑(carbamates)、合成除蟲菊精類(pyrethroid)、尿素系(Urea)、三唑系(triazole)、三氮井系(atrazine)、苯氧酸系(benzoic acid)、二硫代氨基甲酸鹽類等(dithiocarbamate)。 一般有機磷劑對哺乳動物之急性毒性較強、其次為氨基甲酸鹽劑;合成除蟲菊精類一般對水生物毒性極高,使用時應小心勿污染水體;三唑系、三氮井系、二硫代氨基甲酸鹽類及尿素系農藥一般急毒性較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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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風險之溝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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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標示」為農藥使用者(農民、噴灑業者、工廠工人)瞭解農藥產品特性、有效使用最主要的工具,同時也是政府與使用者溝通之重要途徑。農藥標示上記載經審核通過之使用方法、稀釋倍數、防治對象、注意事項及警告標誌。目前並於警告及注意標誌上以背景帶表示農藥之急性毒性,如紅色背景帶為劇毒、黃色為中等毒、藍色為輕毒、綠色為低毒。
另有鑒於化學品頻繁的全球貿易活動,各國藉由導入「化學品分類及標示全球調和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以下簡稱GHS調和制度)」,採取國際調和做法進行化學品分類及標示,以確保化學品使用、運輸與處置之安全性。我國經濟部業依據GHS調和制度建立國家標準CNS一五○三○,勞動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採用該國家標準做為化學品危害資訊標示與管理之基礎。為強化農藥標示管理並與國際危害標示規範接軌,強化區分個別產品特性,俾於農藥分級管理,爰本會於108年8月5日修正「農藥標示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新增符合GHS調和制度之危害圖式、危害防範圖式、警示語及危害警告訊息等相關規定;另參考美國環境保護署之規定,新增農藥對蜜蜂急性毒性分類之附表,以強化農藥對非目標生物危害之管理;以及為輔導農民選藥,鼓勵藥劑輪用減少抗藥性,參考美國 PESTICIDE REGISTRATION NOTICE (PRN) 2017-1指引之規定,新增農藥標示應加註農藥作用機制圖式之規定。
農民或噴灑業者使用時應先詳閱農藥產品之標示、仿單及其說明,除了解農藥一般之特性外,亦應注意個別農藥之特性,包括農藥類別、眼刺激性、毒性等,並詳閱標示並依警告及注意標誌背景帶之毒性分類,確認藥劑之毒性,及使用時應注意事項,遵守標示上規定之藥劑用量、方法;對水生物毒性、鳥類或蜜蜂毒性較高農藥,亦應依標示規定限制使用,以確保使用者、消費者及環境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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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或毒性較高農藥摘要如下表: |
農藥類別 |
農藥普通名稱 |
毒性 |
雙啶(Bipyridyl) |
巴拉刈 |
劇毒、無解毒劑 |
有機磷劑 (0rganic phosphate) |
愛殺松、托福松、陶斯松、甲基巴拉松、達馬松、福瑞松、美文松、大滅松 |
劇毒、中等毒 |
氨基甲酸鹽劑 (Carbamates) |
納乃得、加保扶、加保利、滅必蝨、免賴得、貝芬替、培丹(thiocarbamate) |
劇毒、中等毒、 |
有機氮及雜環化合物(organic nitrogen and heterocyclic compounds) |
撲殺熱、亞賜圃、賓克隆、甲基多保淨、三賽唑、施得圃 |
中等毒、輕毒 |
有機氯及含硝基化合物(organic chlorine and nitro compounds) |
四氯異苯睛 |
輕毒 |
合成除蟲菊精類 (Pyrethroid) |
賽滅寧、百滅寧、亞滅寧、芬普寧、護賽寧 |
輕毒、魚毒高(污染水體 ) |
有機硫磺殺菌劑 (Dithiocarbarmates) |
鋅錳乃浦、甲基鋅乃浦、免得爛 |
輕毒 |
有機銅劑 (Organocopper) |
快得寧、氫氧化銅、 |
低毒、魚毒高 |
有機砷劑 (Organic arsenic) |
鐵甲砷酸銨、甲基砷酸鈣 |
輕毒 |
氯醯胺系 (Chloroacet anilide) |
拉草、丁基拉草、除草靈、 |
輕毒 |
次瞵酸(Phosphinic acid) |
嘉磷塞、固殺草 |
輕毒 |
唑(Pyrazole) |
芬普尼 |
中等毒 |
燻蒸劑 |
溴化甲烷、好達勝、氯化苦、磷化鎂 |
極劇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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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
降低農藥使用風險為國際上農藥管理之趨勢,國際上對早期之有機磷劑如巴拉松等已陸續評估淘汰,近期歐美國家更積極評估有機磷劑之累積風險,研發低用量及安全性高之化學農藥,並發展生物性農藥推動病蟲害綜合防治,減少除草劑之使用,以降低農藥使用量。國內近年來政府大力研發推動生物性農藥,禁用極劇毒與長效性農藥,研發推廣農藥安全劑型、減少有毒溶劑之使用及鼓勵業者登記安全性高、用量少、具專一性農藥,以降低農民用藥暴露風險及環境污染,未來新農藥產品之研發登記,應趨向安全性高、使用量少且具專一性之農藥。而隨著國際貿易日趨自由化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為解決農藥殘留及農藥產品輸出入之技術貿易障礙,在所達成之食品衛生檢驗與動植物檢疫措施協定(SPS)、貿易技術障礙協定(TBT)及貿易相關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中,對農藥均有所規範,農藥管理在增修訂農藥管理法規及技術性標準時,需能符合國際規範。
本局已完成農藥網頁,將農藥法規、登記許可情形、毒理要件審核、檢驗方法與規格警告、注意標示、販賣業管理及統計、禁 / 限用農藥、資訊公開及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等訊息,均詳列於網站上供各界查索。 |